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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成功办理佳木斯地区首例生态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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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办理了一件非法捕捞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双案并处”案件,这也是佳木斯地区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通过有效引导非法捕捞人员主动实施增殖放流,助力小南山水厂大力加湖亮子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生态修复。

大力加湖是我市重要的生态保护区域,位于我市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在此区域内严令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但是在8月30日,生态环境局与河长办、水务局、浓江乡政府在小南山水厂大力加湖亮子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市民王某开着胶皮艇正在水面从事捕鱼作业。执法人员当即制止了他的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向他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同时暂扣了他的相关渔具,当场放生了被打捞上来的活鱼。

经过专业人员对违法责任人捕捞水产品的种类进行鉴定后,对王某处以行政处罚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双项处罚,责令王某购买鲫鱼、鲤鱼来到保护区内进行增殖放流,以赔偿非法捕鱼造成的损失。

案发后,王某对其行为深感懊悔,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保障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是一项造福当代、惠泽子孙的民生工程,在此呼吁广大市民了自觉参与到生态环境的保护行动中,不要从事非法捕捞,共同呵护好我们的生态之源、生命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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