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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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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l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有关单位职责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测

3.1.1信息处理

3.1.2部门会商

3.1.3处置决定

3.1.4监测管理

3.2预防与应急准备

3.2.1水源地基本情况调查

3.2.2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3.3事件分级

3.3.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3.3.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3.3.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3.3.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3.4信息报告

3.5预警

3.5.1预警分级

3.5.2预警的发布与解除

3.5.3预警措施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信息报送与处理

4.1.1报告时限和程序

4.1.2报告方式

4.1.3报告内容

4.2应急处置

4.2.1先期处置工作

4.2.2现场控制与处置

4.2.3应急监测

5.新闻发布

6.应急终止

6.1应急终止的条件

6.2应急终止的程序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7.2保险

8.应急保障

8.1通信保障

8.2装备保障

8.3人力资源保障

8.4资金保障

8.5社会动员保障

8.6医疗救护保障(卫生应急处置)

8.7治安保障

8.8交通运输保障

8.9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8.10应急演练

9.责任界定及处理

10.调查评估

11.奖励与责任

12.附则

12.1预案管理

12.2预案修订

12.3预案施行时间

 

抚远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的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饮用水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抚远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周边,突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居民饮水安全,对本市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本预案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指省政府和市政府批复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1.4预案体系

市政府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本预案为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抚远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抚远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有市委宣传部、抚远生态环境局、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和口岸局、市消防救援大队、抚远市环保供水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承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通过有效整合相关部门的力量和资源,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抚远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执行领导小组的决定和指示。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建立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收、汇总、分析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区域水文、水质、气象等有关重要环境信息,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本预案中的职责;加强与毗邻县(市)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2.2有关单位职责

(1)抚远生态环境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对由于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提出事件性质、等级和危害程度的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分析原因,确定污染源和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负责对污染事故调查取证,依法对污染事故责任单位作出处罚;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发布和解除预警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负责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

(2)市委宣传部: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舆论引导和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重(特)大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对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负责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查缉;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实,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区域社会治安的稳定和交通道路的通畅,优先安排应急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对装载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的车辆要严格检查;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监控在饮用水水源地及其周边区域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车辆,防止车辆驶入划定的禁止驶入区域。

(4)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市辖各慈善组织开展救灾慈善捐赠、管理社会捐赠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5)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市级经费保障。

(6)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对可能引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工作,提供应急行动时地质灾害的即时信息。

(7)市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突发水污染事件处置中电力保障有关协调工作。

(8)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调度和督促供水单位,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居民饮用水供应工作,督促供水单位落实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措施;与有关部门会商制定应急供水水量削减方案,督促区域供水达到水质标准;出现饮用水水源地水污染危机时,督促采取各种措施及时启动备用水源地,确保饮用水安全。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应急运输管理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打击非法运输车辆。

(10)市水务局:负责配合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合理调度水资源;组织规划后备水源地必要的取水和应急工作。

(11)市农业农村局: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对因农业生产活动造成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参与饮用水水源地水域的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对因畜禽养殖等活动造成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制定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参与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

(12)市商务和口岸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生活必需品保障供应工作。

(13)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调配医护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等开展针对集中式引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生病、中毒、染病群众和工作人员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开通医疗救治绿色通道,确保事件受伤害人员得到及时救治;负责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和疾病防控工作。

(14)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部门及中省直有关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防止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5)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配合开展由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引起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16)市气象局:负责气象保障,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气象条件的监测分析,及时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负责灾害性天气可能引发次生环境事件的气象预报服务工作;根据需要和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7)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扑救事故现场可燃性燃料及危险化学品引起的火灾;协助相关部门处置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等泄漏事故;事故得到控制后参与被困人员的搜救工作;加强火灾预防和扑救措施的普及宣传。

(18)抚远市龙江环保供水有限公司:负责疏散人员、关停设施,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负责协助污染源的调查,针对污染情况提出科学应对方法和水质改善处理意见;负责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指标监测,结合水质监测结果,进行生产过程各工艺环节的水质控制,合理调度事发水源地水资源,确保供水安全;配合事故调查处理,承担污染物的消(清)除责任。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抚远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测

3.1.1信息处理

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负责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运输发生泄漏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评估、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3.1.2部门会商

生态环境、水务、气象等部门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会商制度,实施信息监测与报告制度。各自所属监测机构对水文、水质、气象和环境质量等监测数据综合分析、风险评估的预警信息,包括对发生在境外可能对我市水环境造成影响的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与报告,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接收和评估,并视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3.1.3处置决定

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有关预警信息后,利用科学的预测手段,进行信息评估,根据不同等级,立即将预警信息报告给市政府,由市政府进行确认后,做出与预警信息相应等级的处置决定。

3.1.4监测管理

供水单位要加强对水源地及周边的防范工作,严格做好水源地源水和水厂出厂水的水质监测,发现问题及隐患及时上报。

3.2预防与应急准备

3.2.1水源地基本情况调查

抚远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水质状况调查。水质状况调查内容包括水源地水质月报数据、水质类别、主要超标项目、超标倍数、超标频次及超标原因等。

(2)风险源调查。根据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的地理属性,调查风险源的性质和规模。风险源包括固定风险源、流动风险源和非点源。

(3)管理状况调查。管理状况调查内容包括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管理制度建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及批复、标志设置、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执法、水源环境事件和应急响应等情况。

3.2.2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建立常规监测制度,按监测项目及频次要求,定期对水源地水质、水量开展常规监测,并与卫生健康、水务、供水等部门的监测数据加强沟通联动。

3.3事件分级

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控性,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预警分级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3.3.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1)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 100人以上中毒的污染事件;

(2)因环境污染造成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3.3.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1)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 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污染事件;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3.3.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1)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 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污染事件;

(2)使饮用水水源地中断取水的污染事件,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的污染事件;

(2)使饮用水水源地中断取水的污染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4信息报告

生态环境、水务、住建、公安、交通运输等各相关部门接报后,经核实立即上报市政府及应急部门。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危害程度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初步情况,并根据事件发展随时报告相关应急处置的动态信息。

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无法按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确认等级时,报告上应注明初步判断的可能等级,待确认后续报。

3.5预警

3.5.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共4个级别,对应的预警颜色分别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预警可升降级或解除。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明升体育人员伤亡的。由省政府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的。由佳木斯市政府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人员伤亡的。市政府发布。

3.5.2预警的发布与解除

抚远生态环境局对收集到的各种信息进行处理和综合分析,预测、判断将要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并提出发布意见,由市政府立即发布黄色预警公告。

市政府对收集到的各种信息进行处理和综合分析,预测、判断将要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发布蓝色预警公告。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提出解除意见后,发布预警的市政府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紧急措施。

3.5.3预警措施

在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状态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指令各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2)组织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加密监测,密切注意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对水源地水质的影响。同时向社会公布反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指令启动工程预警调度体系,控制或关闭可能受污染的河道的水利涵闸、泵站,做好相关准备工作,通知供水单位做好水源和清水储备工作;发动群众储备饮用水。

(4)根据事件情况迅速落实备用水源及自来水应急处理措施,采取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减少自来水的消耗和污染物的排放。

(5)针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依法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等级,针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相关机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 

4.1信息报送与处理

4.1.1报告时限和程序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应立即向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向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生态环境局接报后,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接报后第一时间出发赶赴事发现场。

4.1.2报告方式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直接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4.1.3报告内容

初报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初步原因、类型、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情况。

续报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及对初报情况的补充和修正,以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2应急处置

4.2.1先期处置工作

市政府接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立即组织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指挥和派遣相关部门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全力控制污染源和事态发展,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并将事发时间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上级政府。

按照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实施不同级别应急响应处置。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发生事故或违法排污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迅速开展以下先期处置工作:

(1)尽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过依法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2)立即启动应急收集系统,保障对污染物或泄漏物的集中收集,采取限产、停产、在厂界设立拦截设施等措施,防止污染或泄漏进一步扩散。

(3)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4)服从当地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积极配合当地政府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4.2.2现场控制与处置

本预案启动后,在污染事件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指令公安和消防部门负责控制现场,根据现场勘验情况,配合划定警戒线范围,禁止无关人员靠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参与现场控制和处理,尽可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防止污染物扩散,并实施如下措施:

(1)会同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收集事发现场第一手资料,进行现场踏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专家制定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不断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的调整和优化建议。

(2)当饮用水水源已受到污染时,组织水源地保护管理部门及供水单位立即启动水源地防控措施,采取隔离污水、治理污染、调水稀释、停止供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方法尽快消除污染威胁;通知相关居民停止取水、用水;当饮用水供水中断后,多渠道组织提供安全饮用水,并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避免引起群众恐慌心理。

(3)根据应急处置方案,组织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切断污染物进入水源的途径;除依靠水体自净能力处理外,还要针对性地采取人工投药、人工治理等方法减少危害程度和范围,同时对供水管网进行消毒处理;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进行污染现场清理和处置,避免产生次生环境污染。

(4)组织救治受伤害人员,对因饮用水污染可能导致的疾病、疫情进行应急处置。

(5)划定现场污染警戒区、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并设置警示标志。

4.2.3应急监测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监测。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条件和地理特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点位布设等),对污染水源或环境进行加密监测;对短期内不能消除、降解的污染物进行跟踪监测;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包括增加监测项目和加密监测频次,提高监测精度,掌握污染物动态变化情况。 

(2)应急调查。根据现场调查、查阅有关资料和专家咨询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调查内容应包括:该事故的污染源、污染物、污染途径、波及范围、污染暴露人群、健康危害特点、发病人数,该事故的原因、经过、性质及教训等。向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和市政府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对事故影响范围内的污染物进行处理,以减少污染。

5.新闻发布

由新闻发言人在市政府批准后,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等。针对涉及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谣言、传言,要迅速公开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

新闻发布方式主要有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

6.应急终止

6.1应急终止的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污染状况得到完全控制,供水系统全面恢复正常。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且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消除,无继发可能,特征污染物监测持续稳定达标。

(3)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保持在尽量低的水平。

6.2应急终止的程序

(1)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应急结束的条件时,按预警级别由市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2)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向现场应急处置成员单位及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解除应急状态。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成员单位继续对事故及受影响区域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无需采用其他补救措施,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7.2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8.应急保障

8.1通信保障

设立12345突发环境事件报警电话,24小时随时接警,确保启动应急预案时信息畅通。

8.2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增加应急处置、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加强水文、水质、气象、环境质量以及危险化学品检验等监测设备建设,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

8.3人力资源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培养一支熟悉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技能的应急队伍。对所属企业的应急管理相关知识进行培训,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现场处置工作。

8.4资金保障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市政府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事件救援发生的消耗、折损等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

8.5社会动员保障

领导小组提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市政府协调相关部门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支援,做好各种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救援的现场协调、联系工作。

8.6医疗救护保障

市卫生健康局在应急状态下要进入紧急医疗救治待命状态,组织相关医院做好接收病人及赶赴事件现场开展救治工作的准备。

8.7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做好事发地的治安维护和应急处置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8.8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配合交警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必要时开启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快速运送。

8.9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等供给,以及事件造成的废弃、有害物质的处理和监测。

8.10应急演练

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联合演练,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应急预案做好本部门的应急演习,以确保本预案能有效发挥作用。

9.责任界定及处理

领导小组根据现场调查取证情况,确定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对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0.调查评估

引发事故的单位要在应急结束后,在24小时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详细的事故发生原始报告,提供后续恢复生产的可行性报告。领导小组在应急结束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起因、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的过程和结果、突发事件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以及潜在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进行调查、总结、分析,并形成详细的事故处置报告,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及上级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同时提交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

11.奖励与责任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政府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对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附则

12.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抚远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12.2预案修订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适时进行修订。

12.3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3.征集时间及对象

(一)征集时间:2022年4月6日至5月6日

征集对象:各相关单位、各社会组织;

14.征集方式

所提意见建议可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形式提交,并请注明建议人姓名、职业、联系电话及地址。

(一)电话(传真):0454—2150008

(二)投寄地址:抚远市抚远镇迎宾路68号佳木斯市抚远生态环境局202室,邮编156500;

(三)电子邮箱:309398080@qq.com

感谢您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



征集结果:到截止时间为止,未收到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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