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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抚远县人民政府明升体育抚远东极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

索引号 230883市政府办公室1196201511409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民航,02
发文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5〕1号
发布日期 2015-01-17 成文日期 2015-01-17 09:01
生效日期 2015-01-17 09:01 废止日期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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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抚远东极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保障机场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通告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通告适用于抚远东极机场的净空区域保护、规划用地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

  第二条  抚远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负责组织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局、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公安局、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水务局、气象局、供电公司、城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机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通告。

  第二章  机场净空区域保护

  第三条  本通告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根据民航技术标准规定的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的要求划定,用于保证民用航空器在机场起飞和降落安全的空间范围。

  东极机场位于抚远镇东南19公里处的浓江乡创业村、浓桥镇建胜村区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机场跑道中心为基点,跑道两端各20公里,跑道两侧各10公里。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必须按照规定向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以及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高度超过150米的建设项目时,应审核其是否符合机场净空保护的要求,并依法征求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

  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时,应要求其产权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同时向机场管理机构提供必要资料。

  第五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竣工验收时,机场管理机构可以对建(构)筑物高度进行复核。如发现超过原审批高度,影响飞行安全的,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条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七条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证其正常状态,并向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放养牲畜。

  第九条  机场扩建时,由抚远县政府对外发布通告。通告在本县主要新闻媒体发布,并在机场周边地区张贴。

  机场扩建通告发布前,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已经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机场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机场扩建通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县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设置该障碍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机场的净空状况,发现新增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灯光或其他障碍物体时,应立即通报抚远县人民政府,抚远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驱赶或其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支持,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毗邻地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施放范围时,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

  升放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发生非正常运行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的,升放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刻报告气象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障碍物标志、标志物和障碍灯应保持有效性。机场管理机构在巡视检查中如发现障碍物标志、标志物和障碍灯失效,机场管理机构有权责令相关部门限期对失效障碍物标志、标志物和障碍灯进行整改。如不能及时整改,机场管理机构将联合当地政府或县执法部门,对其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章  机场规划用地保护

  第十四条  本通告所称机场规划用地保护范围,是指根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划定的,预留作为机场远期发展所需的用地保护范围。

  第十五条  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场规划用地保护范围纳入县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统一管理。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机场总体规划以及净空保护要求对规划用地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在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场规划用地保护范围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不符合机场总体规划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当立即通报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四章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

  第十七条  本通告所称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机场及其周围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划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空间范围。

  抚远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包括抚远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以下简称台站保护区)和抚远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以下简称飞行保护区)。

  (一)抚远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该保护区域为长方形。其长度从机场跑道中心分别沿着机场跑道中心线东北方向延伸0.5公里,西南方向延伸1.9公里,总长度为4.9公里,宽度为1公里,面积共计4.9平方公里。如下图所示:

  图1:台站保护区

  

  (二)抚远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主要保护航空器上升下降过程中的电磁环境。根据《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和《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确定抚远机场的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为两个半圆和一个长方形合成。东北部的半圆以跑道东北端中心为圆心,半径为10公里,西南部的半圆以跑道西南端中心为圆心,半径为10公里。长方形位于两个半圆之间,长度为20公里,宽度为2.5公里。如下图所示:

  图2:飞行保护区

                

 

  第十八条  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以外设置的各类与无线电有关的设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执行,其产生的电磁辐射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构成干扰。

  第十九条  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设备的,县无线电主管部门在审核无线电设台申请时,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时,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

  第二十条  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第二十二条  县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对机场电磁环境进行监控。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现干扰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现象,应当及时通报县无线电主管部门,并配合县无线电主管部门迅速采取措施,查明干扰源。在干扰排除前,造成干扰的相关设备不得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如违反本通告规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抚远县人民政府《明升体育抚远东极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抚政发〔2014〕4号)同时废止。

 

 

  抚远县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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