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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明升体育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索引号 230883市场监督管理局12112023122852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03-06 成文日期 2023-03-06 16:03
生效日期 2023-03-06 16:03 废止日期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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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对我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的食品进行抽检监测,其中4批次不合格,涉及我市3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抚远市抚远镇客如红副食品商店一分店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2年10月25日)、芹菜(购进日期:2022年10月19日)噻虫胺、克百威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科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黑龙江科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 抚远市抚远镇客如红副食品商店一分店销售的2批次食品不合格。食品名称分别为姜(购进日期:2022年10月25日)和芹菜(购进日期:2022年10月19日),不合格检验项目分别为噻虫胺、克百威。

经营者信息:抚远市抚远镇客如红副食品商店一分店,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抚远市抚远镇泰山街。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对上述不合格食品,抚远市市场监管部门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要求经营者暂停销售、召回、下架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并进行整改。经核实,抚远市抚远镇客如红副食品商店一分店共购进该批次姜15公斤, 货值195元,销售15公斤,库存0公斤,下架封存0公斤;购进该批次芹菜21.5公斤,货值107.5元,销售21.5公斤,库存0公斤,下架封存0公斤.

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2023年2月21日对抚远市抚远镇客如红副食品商店一分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抚市监处〔2023〕5号),经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市场监管总局明升体育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1、没收违法所得295.00元;2、罚款5000元。

二、抚远市抚远镇平步青云超市销售的西芹(生产日期:2022年10月27日),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科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黑龙江科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 抚远市抚远镇平步青云超市销售的1批次食品不合格。食品名称为西芹(生产日期:2022年10月27日),不合格检验项目为毒死蜱。

经营者信息:抚远市抚远镇平步青云超市,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抚远市抚远镇正阳路366。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对上述不合格食品,抚远市市场监管部门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要求经营者暂停销售、召回、下架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并进行整改。经核实,抚远市抚远镇平步青云超市共购进该批次西芹8.8公斤, 货值82.54元,销售8.8公斤,库存0公斤,下架封存0公斤。

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2023年2月23日对抚远市平步青云超市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抚市监处字〔2023〕6号),经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市场监管总局明升体育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82.54元;2、罚款10000元。

三、抚远市鑫龙盛生鲜超市销售的生姜(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4日),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科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黑龙江科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 抚远市鑫龙盛生鲜超市销售的1批次食品不合格。食品名称为生姜(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4日,不合格检验项目为噻虫胺。

经营者信息:抚远市鑫龙盛生鲜超市,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抚远市新区六委嵩山街133号。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对上述不合格食品,抚远市市场监管部门已对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要求经营者暂停销售、召回、下架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并进行整改。经核实,抚远市鑫隆盛生鲜超市共购进该批次生姜共计15公斤,货值135元,销售15公斤,库存0公斤,下架封存0公斤。

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2023年2月23日对抚远市鑫隆盛生鲜超市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抚市监处字〔2023〕7号),经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市场监管总局明升体育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35元;2、罚款5000元。

 

附件:不合格食品信息.xls

 

抚远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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