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环抚罚〔2022〕01号
抚远市新世纪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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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912308337026732508
地址:: 抚远市抚远镇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建翔
我局于2022年1月 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
以上事实有:《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照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截图、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厂区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1月13日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抚告字〔2022〕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之规定,根据违法情节,经佳木斯市抚远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2年2月6日前改正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肆佰肆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5日
附件下载: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编辑:徐强 审核:陈雪妍 终审:郭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