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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抚政规〔2019〕5号 抚远市人民政府明升体育农作物秸秆全面禁烧的通告

索引号 230883市政府办公室12172019119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抚政规〔2019〕5号
发布日期 2019-09-25 成文日期 2019-09-25 15:09
生效日期 2019-09-25 15:09 废止日期 2022-07-19 14:07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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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全面做好我市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工作,防治大气污染,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现将抚远市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秸秆禁烧期为2019年9月15日至2020年5月15日。

二、全市区域范围内均为秸秆禁烧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焚烧秸秆,坚决做到“全域、全时段、全面禁烧”。

三、市政府将构建联防联控体系,建立督、巡查和值班制度,开展全天候不间断巡查检查。一经发现露天焚烧秸秆者,依据《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3条规定,处以2000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将依法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举报、投诉各种违法、违规焚烧秸秆污染环境行为。举报电话:110、12369、0454-2132509

 

特此通告

 

抚远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5日

政策解读链接:/government/4/79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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