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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入户调查登记工作在我市正式开始

索引号 230883市政府办公室123820191698 主题分类 人口与生育、妇女儿童,人口与计划生育,04
发文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9-01-17 成文日期 2019-01-17 09:01
生效日期 2019-01-17 09:01 废止日期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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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和省市部署,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入户调查登记工作于日前正式开始。

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我国决定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这次普查对象是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财务状况、生产能力、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等。

据了解,我市将利用四个月的时间做完经济普查工作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完成提供全面系统、真实可靠的统计信息支持。目前,普查员正在对全市一千七百多家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开展入户调查登记工作,这一工作也得到了各单位的支持配合。据了解,为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入户调查登记工作,黑龙江省还发出了黑龙江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査告知书,内容如下:
                       黑龙江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査告知书

尊敬的单位负责人、个体经营户户主 :

您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正式登记工作即将开始。经济普查是对全国家底的一次“全面体检”。您所提供的真实准确的普查资料,是国家制定推动高质量发展经济政策、营造良妤营商环境的重要依据。为提高普査员入户登记的工作效率,现将相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登记工作于2019年1-4月开展。近期将有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的普查人员进行登记。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经济普査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请您准备好相关证照以及收入支出相关资料,积极配合普查员准确采集相关信息。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査条例》,普查机构及普査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调查单位信息将严格保密,相关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处罚的依据。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或损害调查单位利益情况,请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经普办举报电话:0451-82293498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经普办业务咨询电话:0451-82293498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经普办举报邮箱:pczxoih1j.stats.gov.cn

衷心感谢您对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査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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